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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时间:2015-01-21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银监会网站

浏览量: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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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一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二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二、《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提出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代委托人或借款人承担风险,以及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

 

    四、《办法》如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五、《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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