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说明
(一)(制度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 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报送主体) 本制度的报送主体为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 (报送内容) 本制度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 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 数据。
(四)(报送报表种类)本制度包括即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以下简称衍生 品) 履约报表、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三部分。
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包括 S01-S08 表,用于统计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履约时产 生的结售汇流量数据。
衍生品业务报表包括 D01-D05 表,用于统计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业 务的流量和存量数据,以及分析期权业务风险状况。
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包括 P01-P02 表,用于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及大额结售汇 交易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 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五) (报送管理原则) 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统计数据, 并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属地管理原则,银行总行(含 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后,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 局。其中,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银行的结售汇综 合头寸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管理。
外汇分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 要求辖内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衍生品业务报表。
(六) (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按月和按旬统计,衍生品 业务报表按月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按日统计。 其中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 1 日至月末;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 上旬从报表期当月 1 日至 10 日, 中旬从 11 至 20 日。
银行报送月报表和旬报表的时间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决定。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 送月报表的时间为月后 5 日内; 5 日为周日的,上报时间顺延至 6 日上午 12 点;月后 5 日 不足 3 个工作日的,上报时间为月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报送日报表的时间为每个银行间外 汇市场交易日(以下简称交易日)上午 11 点前报送上个交易日的报表; 非交易日数据向前 并入最后一个交易日数据报送; 非交易日为月初的, 该日数据向后并入当月第一个交易日数 据报送,即原则上不跨月报送数据。
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银行应报送空表。新开办业务的银行, 可自实际发生业务之日起开始报送报表。
(七) (报送方式) 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报送各类数据。银行访问系统前, 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 载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若系统出现重大故障, 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银行应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
(八) (数据质量要求) 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数 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 以便于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银行如违反本制度规定, 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九)(管理要求)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在 ASOne 系统中及时维护银行相关信息,包括 金融机构标识码等, 为银行报送数据提供条件。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行的数据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
(十)(数据使用要求)外汇局调阅和使用结售汇统计数据,应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十一)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参照本制度执行。无结售汇业 务经营资格但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非金融企业按本制度相关要求报送数据。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数据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