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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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
据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同意银监会继续收取银 行业监管费。《通知》同意银监会继续对其监管范围内包括财务公司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业务监管费和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银行、农村 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三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暂免收取银行业监管费。
收费的标准是机构监管费对被监管机构的实收资本收取;业务监管费对被监管机构剔除实收资本后的资产总额收取。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的数额以审计机构报表为准 (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和委托资产)。被监管单位的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监管费用,可以从被监管单位缴纳的业务监管费中抵减。
本次收费标准与2004年标准最大的不同是在业务监管费的收取上将实收资本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同时资产总额中不再对委托资产收取业务监管费。
监管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被监管单位需于每年的7月1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将当年应缴的银行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送所在地银监局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银行业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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