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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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6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财务公司可以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包括申请办理财务公司自身的结售汇业务和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其中,自身结售汇业 务是指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兑换的业务。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办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的人民币与 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但是,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
该通知详细规定了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所需要的条件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所需准备的材料。并规定了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此外,还对停办结售汇业务的相关程序和材料进行了规定。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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