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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时间:2011-03-29

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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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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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逐渐增多。《通知》的发 布,一方面将规范商业银行选用外部评级机构、引用外部评级结果等行为,另一方面也建立了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监督机制,从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 信用评级的制衡关系,防范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评级变动等情况带来的潜在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通知》建立了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对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授信业务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 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 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
   ——在投资业务方面,《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对于没有内部评级的重大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的外部评级。
   ——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
   ——在行业监督方面,鉴于重要商业银行的外部评级对市场信心和宏观经济具有系统性影响,《通知》提出建立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可向银行业协会申诉外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有失公正的评级结果,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对该评级结果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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